各院系、各部门:
根据榆科知发【2013】5号文件,现将《榆林市专利申请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转发如下,请各有关于院系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处
2013年12月29日
榆林市专利申请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加强榆林市专利申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陕西省专利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列入市财政经费年度预算,纳入市科技计划管理,并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申请人)凡在榆林申请专利的,均可依本办法向榆林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项资金:
(一)本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四条专项资金资助种类
(一)专利申请费;
(二)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
(三)专利年费(授权后三年);
(四)专利申请代理费。
第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一)专利申请符合上述第四条(一)、(二)、(三)款规定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费用减缓后的比例予以资助。
(二)符合专利法规定,通过PCT程序向国外(地区)提出专利申请且获得授权的,即每件申请资助2-5万元人民币。
(三)专利申请代理费,参照《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收费指导价格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按一定比例予以资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须在专利申请受理或授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二)申请人须填写《榆林市专利申请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县区科技局申报资助申请;
《榆林市专利申请专项资金申请表》可从榆林科技信息网www.ylkj.gov.cn下载,要求填写规范,签章齐全,申请人为单位的必须填写开户行和银行账号;
(三)各县区科技局对申请人及其证明材料初步审查并汇总上报市知识产权局;
(四)市知识产权局对各县区上报的汇总材料进行复审,市知识产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复审结果进行认定,由市知识产权局通知申请人领取专项资金;
(五)申请人须在收到领取专项资金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领取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榆林市专利申请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明
1、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以及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需提供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费用票据及其他资料
1、申请专利申请费资助的,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代办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专利授权资助的,需提供专利证书、专利年费(授权后三年)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PCT专利资助的,需提供相关专利检索报告,提交受理国的标准费用及涉外代理机构代理费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需提供专利代理委托书及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证明材料原件经各县区科技局初步审查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交市知识产权局备案;其中各类费用票据原件需加盖由市知识产权局制作的“已享受资助”印章。
第八条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责令其返还所获资助费用,不返还者取消其资助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不予资助,在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之前申请人已获得资助的,责令其返还所获资助费用,不返还者取消其资助申请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专项资金与省及县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统筹使用,不重复资助;每个申请人每件专利按照就高补缺的原则,只享受一次资助。
第十一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专利申请行为,提升专利质量,专项资金可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市场竞价打包给专利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榆林市专利申请专项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设立专项科目,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榆林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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