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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榆阳区退伍义务兵优待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2年10月31日 10:00 作者: 来源: 编辑: 阅读次数: 背景颜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镇)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阳区退伍义务兵优待政策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榆阳区退伍义务兵优待政策规定

(试行)

为充分调动广大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积极性,提高兵员质量,规范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冬季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有关问题的通知》、《榆林市退伍义务兵经济补偿安置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退伍义务兵优待政策。

一、鼓励本科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凡入学前户籍在榆阳区且符合国家学历政策的本科以上毕业生,退役后由区政府安置工作。属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且2012年12月应征入伍的榆阳区户籍大学生,退役后取得国家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区政府予以安置工作。

二、鼓励大专毕业生应征入伍。凡入学前为榆阳区户籍的大专毕业生应征入伍的,退役后参加榆阳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时,同等条件下加10分。

三、鼓励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凡入学前户籍不在榆阳区,或入学后户籍迁入榆阳区的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除享受所在大学和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有关优惠政策外,区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5000元。

四、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从2012年起,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2倍发放,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放。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区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五、提高进藏(疆)义务兵补助。凡由榆阳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进藏(疆)的高原条件义务兵,在享受同等条件优待政策的同时,每人一次性给予高原补助10000元。

六、提高兵役补偿金标准。从2012年起,义务兵的兵役经济补偿金实行城乡一体,农村和城镇义务兵退役后按照服兵役年限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偿20000元。

七、进一步明确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凡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役后由区政府安置工作。选择自主择业的,享受国家有关教育、就业、培训、扶持等优惠政策。

八、切实加大《兵役法》落实力度。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凡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或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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