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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大学生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日期:2009年11月06日 10:36 作者: 来源: 编辑: 阅读次数: 背景颜色: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精神,健全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和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4号),经省政府同意,按照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的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按90元标准筹集医疗保险费,其中政府补助80元,城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不缴费,全部由政府补助。每年秋季入学时,统一组织办理学校参保缴费、医疗保险证卡发放等工作。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15日。目前,学生处已经将全院一万余名学生的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并且参保学生已经开始享受医保政策。参保后,大学生在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可选择居住地或实习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有统筹基金给予报销。大学生在校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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